规章制度

借还图书

1、图书借还手续,在各馆优先使用自助借还书机办理,特殊情况到总服务台办理。

2、读者需持本人校园卡借阅,不得转借、代借,因转借、代借而造成的后果,由校园卡所有者负责。

3、特藏和珍本等图书(如百川文库、凌水书屋等室内藏书),仅提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如有特殊研究和学习需求,需提出申请,研究同意后办理临时借阅手续。个别珍藏图书资料不开架阅览,需经申请后由馆员取出,以供阅读,阅读后及时通知馆员收回。

4、读者按照图书借阅权限借书,有超期图书未归还或超期罚款超过10元限额的,不能继续借书。

5、读者在办理借书手续之前,应仔细检查,若发现欲借图书有涂划、损毁等现象,需向工作人员说明,由工作人员做相应处理后方可借出。

6、损毁、污染馆藏图书根据损污程度进行相应赔偿。损污严重无法继续收藏和使用的,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

7、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的到期图书,及因闭馆等原因无法及时返还的,图书馆系统将延期至假期/开馆之后。

8、读者预约到馆的图书须到相应图书馆藏地的总服务台取书。被预约的外借图书须到服务台人工归还。

9、伯川馆和令希馆提供主校区(伯川馆、令希馆、马克思主义分馆)馆藏图书通借通还,马克思主义分馆仅提供该分馆图书的借还。

10、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的外借图书需在相应校区归还。盘锦校区的外借图书在闭馆期间可使用24小时自助还书机归还。

11.图书借阅权限、借阅期限及超期罚款规定:



续借图书

1、所有外借图书均可续借1次,过期图书不能续借,已被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2、续借在图书到期前5天内办理。

3、续借的借期自到期日算起,所有图书续借期30天。

4、读者借阅记录中有超期未还图书、超期罚款超过10元限额或违章的不能续借。



预约图书

1、预约图书仅限于同一种图书全部借出时方可办理。

2、同一种图书如被多个读者预约,系统将按读者预约的时间先后自动排序。

3、最大预约图书册数:2册。

4、预约申请有效期20天。读者在预约后20天内未收到预约图书到馆通知的,如有需要须对此书再次预约。

5、图书馆系统将通过读者注册的Email、微信向预约者发送预约图书到馆通知,读者也可自行通过OPAC查询预约图书是否已到馆。

6、预约图书到馆保留5天。读者收到预约图书到馆通知后,须在5天内到图书馆藏地总服务台办理借出手续,否则,预约记录自动删除或转至下一位预约读者。



遗失赔偿

图书是学校重要的文献信息资源,具有阅读传播和历史文献收藏的重要价值,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为保护图书馆藏的完整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为了增强读者对借阅图书的爱护保管意识和物权法律意识,特制订本规定。

、图书遗失后,读者可优先购书赔偿;若购买不到,再做赔款处理。

、赔书赔偿规则

1、需购买书名、著者、出版社和ISBN号相同的同版本或更高版本的新书进行赔偿。

2、同时,缴纳图书加工技术处理费8.00元/本。

、赔款规则

1、小说类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2、其他类型中文图书:复本4本及以上,按原价的3倍赔偿;复本3本,按原价的4倍赔偿;复本2本,按原价的5倍赔偿;复本1本(孤本),按原价的6倍赔偿。复本数量按照各分馆复本数量计算。

3、多卷书或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或多册,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且读者不得索取剩余的其他分卷/册。

4、定价在10元及以下的图书,遗失赔偿标准最低不少于30元/本。

5、考虑到外文图书单价较高,外文图书统一按原价3倍赔偿。

四、在办理图书遗失赔偿时,如有超期借阅记录,则须同时缴纳超期罚款。

五、赔书或赔款办理后,原书找到也不再办理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