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赔偿

遗失赔偿

图书是学校重要的文献信息资源,具有阅读传播和历史文献收藏的重要价值,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为保护图书馆藏的完整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为了增强读者对借阅图书的爱护保管意识和物权法律意识,特制订本规定。

、图书遗失后,读者可优先购书赔偿;若购买不到,再做赔款处理。

、赔书赔偿规则

1、需购买书名、著者、出版社和ISBN号相同的同版本或更高版本的新书进行赔偿。

2、同时,缴纳图书加工技术处理费8.00元/本。

、赔款规则

1、小说类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2、其他类型中文图书:复本4本及以上,按原价的3倍赔偿;复本3本,按原价的4倍赔偿;复本2本,按原价的5倍赔偿;复本1本(孤本),按原价的6倍赔偿。复本数量按照各分馆复本数量计算。

3、多卷书或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或多册,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且读者不得索取剩余的其他分卷/册。

4、定价在10元及以下的图书,遗失赔偿标准最低不少于30元/本。

5、考虑到外文图书单价较高,外文图书统一按原价3倍赔偿。

四、在办理图书遗失赔偿时,如有超期借阅记录,则须同时缴纳超期罚款。

五、赔书或赔款办理后,原书找到也不再办理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