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大连理工大学采购合同管理细则

责任编辑: 日期:2024年01月02日 10:42


大连理工大学采购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采购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利益,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书面的采购合同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采购金额达到五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金额未达到五万元的采购项目由经费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确定是否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条 采购合同作为预付款及进度款拨付、履约保证金收取(返还)和质保金留存(返还)的依据。

第二章  采购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采购合同原则上由经费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负责签订,批量采购合同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签订,从项目经费列支的服务类项目(包括工程造价、审计服务、代理等)的采购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签订。

第六条 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采购合同审核、监督履行和模板的制定,模板是否聘请律师审核,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由基建处委托律师审核。

第七条 采购合同的内容可参照模板或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签约人;

(二)标的;

(三)规格及数量;

(四)质量标准;

(五)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应依据成交(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成交(中标)金额和相关采购(招标、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双方均不得对成交(中标)通知书和相关采购文件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九条 集中采购项目合同需要订立变更或补充协议的,必须保证对原采购合同内容没有进行实质性改变或者符合采购文件约定,可以与合同乙方直接订立;否则,不得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第十条 集中采购的服务类项目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服务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续签合同;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服务合同,如原合同服务费金额(或服务单价、折扣率)为确定值且按月(或按实际发生)支付的,在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有续约愿望,采购经费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申请续约,但累计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合同中任意一方提出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需要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应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均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三条 采购经费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合同中甲方义务,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并组织验收等。

第十四条 财务处依据采购合同办理预付款支付、进度款、履约保证金收取(返还)、质保金留存(返还)、结算等。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履约保证金收取及返还、质保金留存及返还的管理。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采购合同以及采购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都必须加盖“大连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大连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合同以及采购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的批准和备案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内容实质性改变”是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成交(中标)通知书、相关采购(招标、投标)文件或原合同不一致,包括货物标的、数量、服务项目、合同金额(或单价、折扣率)等。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